一、适用范围
《淮安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简称《清单》)列明的免罚事项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但下列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清单》免罚规定:
(一)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不含烟花爆竹零售)、装卸单位;
(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涉氨制冷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三)近三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适用条件
(一)首次违法。是指自本《清单》实施之日起,当事人存有《清单》列明的任一项或数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次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的情形。在其后的日常监管执法中,又发现当事人存在《清单》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属于首次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或安监机构出具首次违法证明附卷。
(二)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较轻,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并符合《首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清单》(附件1)规定对应情节的。
(三)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于检查开始前或检查现场及时纠正,或在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到位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一)限期整改并立案。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并依法办理行政处罚立案手续,可当场改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外。
(二)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负责实施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三)案件办理终结。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整改,符合免罚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案件,应经法制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批评警示教育。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警示和告诫,并制作送达《首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告诫书》(附件2)。
(五)依法给予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