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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11  来源: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一、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有效弥补安全生产监管对象面广量大、基层执法资源相对有限等现实短板,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均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均探索建立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我市于2019年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淮应急〔2019〕86号),对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时常有举报人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规定理解出现偏差。也有部分举报行为完全背离制度设计初衷,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举报为业牟利,扰乱市场和行政监管秩序,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滥用举报权利。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合理引导社会公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等;

政策文件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19号)《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工作办法》(苏安办〔2020〕22号)等;

参考依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豫应急〔2026〕71号)《无锡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锡安办〔2026〕9号)《邵阳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邵市应急〔2026〕5 号)《汕尾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汕应急规〔2025〕3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25〕3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调整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则)等规定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等规定认定,划分为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规范办理程序。受理环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结论。核查环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明确不奖情形。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正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力,有效防止恶意举报、牟利举报和滥用举报权力等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对举报行为明显异常的、未予行政罚款处理的等七类情形不予奖励。

(四)细化奖励金额。区别于原办法仅奖励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举报,本办法综合考量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举报人对安全生产贡献大小,分别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合理设置奖励金额,鼓励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