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为持续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苏应急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适用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清单中对适用范围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适用情形
(一)首违不罚
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初次违法。存在附件1清单中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附件1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并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改正。
3.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对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附件2、附件3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及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并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