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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5  来源: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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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度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结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出台了《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起草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制定必要性

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监督制度,对于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提升监管执法效率,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9月,应急管理部出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就规范企业内部人员有奖举报作出制度规定,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和支持。为进一步落实落细上述文件提出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知情人作用,严格保护其举报权益,有必要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从业人员举报事项的受理和管辖、核查和奖励、鼓励和保护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制定出台本地的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2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六)《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八)《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 。

三、起草制定过程

(一)评估论证及立项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在计划立项前对《奖励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以及需要解决问题、拟设主要制度、主要规定措施、预期施行效果、可能产生影响等方面,开展了评估论证并验收通过。2023年5月,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征求意见及反馈

2023年6月底,通过“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开《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广泛征集修改意见建议,期限30天;同时书面征求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修改意见。截至征集期间届满,共收到反馈意见两条,经研究,全部采纳吸收。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

2023年8月20日—8月25日,局政策法规处对拟报集体审议的《奖励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予审核通过。

(四)集体审议决定

2023年8月31日,局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奖励办法(送审稿)》。2023年9月13日,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

2023年9月15日,《奖励办法》于“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开发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制度措施

《奖励办法》共20个条款,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举报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受理与核查举报程序,二是明确给予举报人奖励和保护方式,三是鼓励引导企业自身亦应制定举报奖励制度等。

(一)受理方面。应急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辖要求,核查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核查县区应急部门管辖事项。 应急部门接到从业人员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及时告知举报人或相关部门,同时说明理由,对于无明确举报对象或举报事项的、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核查的、被举报单位正在整改或整改完毕的,以及应急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可以不予受理举报。

(二)核查方面。对于从业人员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应急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处理,并全程留痕,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核查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接到从业人员关于人员死亡的事故举报,根据事故发生等级,由接报应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三)奖励方面。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从业人员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部门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但经核查,对构成重复举报的、被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以及举报人自身故意制造事端等情形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奖金;

(四)保护方面。应急部门参与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使用举报材料和安全生产问题线索,严格控制有关举报和线索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追责问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负责由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引导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亦应当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公示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从业人员报告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扬、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列支。在对被举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急部门发现被举报单位已经建立落实“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应当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考量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被举报事项,已完成整改或正在整改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内部举报人”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