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扎实做好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省应急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通知》(苏应急〔2021〕52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和系统治理,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中国式现代化淮安新实践,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等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安全生产执法主体、方式、程序、检查重点、检查频次等内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实现精准执法和依法履职到位。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升,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办理“一案双罚” “行刑衔接”和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着力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强力震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重大事故隐患的立案率100%,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率100%,执法系统使用率100%,典型案例的报送率、合格率10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三、工作原则
(一)强化协调联动配合。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盘棋”思想,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同执法监督局的协作配合,配合执法监督局完成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监督局要主动加强同相关业务处室的沟通联系,切实提升执法的精准性。相关业务处室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按程序移送执法监督局依法查处,共同提升监管执法质效。执法监督局要强化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的协调联动,形成上下联动、同心协力的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二)深化分类分级执法。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实施分类分级执法,推进精准执法和依法履职相结合,依托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先分类、后分级,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合理划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执法检查的频次,减少多头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持“全覆盖”和“双随机”相结合,明确重点检查企业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按确定的周期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于重点检查企业以外的一般检查企业,采取“双随机”方式执法抽查。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
(三)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聚焦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紧盯固有风险点多、重大风险突出、管控能力不足、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全部纳入执法重点检查内容,强化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风险管控,有针对性地消除习惯性、倾向性、苗头性风险隐患。盯牢“两会”、春节、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不放松,切实履行好监督执法职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既要破解多头重复执法,又要防止形成监管盲区。确保所有执法检查行为使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 “以安全执法检查名义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的发生。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四、实施期间及人员
(一)本计划实施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监督检查力量
执法监督局为市应急管理局专门执法机构,在岗人员23人,实际纳入本计划执法人员21人,纳入率91.3%,符合专门执法机构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在册人数90%的要求。执法车辆由市公车平台予以保障,执法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
年度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365)-全年法定节假日(115)=2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年度法定工作日(250)×执法人员数量(21)=5250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及非执法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开展市政府或者省应急厅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占用的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包括参加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以及参加党群活动,休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所占用的工作日。
参照前3个年度的统计平均数,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测算本年度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440个、非执法工作日为1799个。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5250)-其他执法工作日(2440)-非执法工作日(1799)=1011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以敢为善为、勇挑大梁的坚定自觉,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确定监督检查企业数。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企业201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数76.4%,符合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有关重点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60%的要求。一般检查企业62家,占全年监督检查计划23.6%。
按照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每家次2人,每次1至3天的标准,全年所需工作日783个;一般检查企业每家次2人,每次1至3天的标准,全年所需工作日228个。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合计1011个。
(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1)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检查7家。监督检查工作日:7家×2人×2日=28个工作日。
2.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检查6家。监督检查工作日:6家×2人×2日=24个工作日。
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检查82家。监督检查工作日:82家×2人×2日=328个工作日。
4.工贸企业(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检查8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85家×2人×2日=340个工作日
5.近3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检查1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15家×3人×1日=45个工作日。
6.2022年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检查6家。监督检查工作日:6家×3人×1日=18个工作日。
(二)一般监督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2)
1.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要求,围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39家企业(其中抽查加油站12家、工业园区工贸企业22家、生态文旅区工贸企业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12家×2人×1日+27家×2人×2日=132个工作日。
2.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去年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18家,检查9家。监督检查工作日:9家×3人×2日=54个工作日。
3.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全市14家,检查14家。监督检查工作日:14家×3人×1日=42个工作日。
合计总执法工作日1011天,与计划总执法工作日1011天相等。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按照《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全面配备使用可视化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完善案件内审机制,实行“先内审再法审”,行政处罚案件经内审通过后,再提请法制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按照“谁执法,谁报送”原则,由执法监督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内容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公示。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或行政行为被撤销、纠正的,应当及时撤回或更正。
(二)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在监督检查中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进行执法告知;检查中企业有关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客观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后与企业进行交流反馈,注重适用法律的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问题,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
(三)密切行刑衔接。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在生产、作业中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设备设施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执法决定,或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纠正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其他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查办。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公务活动守纪回执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性,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放,不断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依法履职或者违反权限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普法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处室、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监督检查与普法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阐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每月实名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鞭策警示企业,提升执法震慑力。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