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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分级分类执法 营造宽严相济环境
时间:2021-11-18  来源: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为科学精准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处置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发展底线,以安全服务发展,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规定,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在全市率先探索,制定《清江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级分类处理实施意见》,在全区启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级分类处理工作。主要做法:

实行递进管理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故意和处罚记录等,实施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提示、告诫、当场处罚、一般处罚、顶格处罚、停业整顿和提请政府关闭等执法手段和信息公示规定,既体现人性化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又严守底线,坚持发现违法即处理、把隐患当事故处理、事故责任全面处理原则。

明确分级处罚标准。主要分为三级。一是轻微违法。指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记录且从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含意外事故)的”等四类违法行为。二是一般违法。指已经存在危险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但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整改,尚未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意外事故)的”等三类违法行为。三是严重违法。指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础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80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含当场处罚)的”等四类违法行为。

区分惩戒处理方式。对于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主要通过书面提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复查单位清单等方式处理,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暂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对于逾期不整改、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一般违法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且在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待企业依法履行处罚且整改完成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于处罚信息公示三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对于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持严管重罚,追责彻底,联合惩戒,主要通过顶格处罚直至提请政府关闭等方式处理,且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法定公示期满前不允许提前信用修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级分类处理意见实施以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对11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轻微违法处理,对21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般违法处理,对5家企业进行严重违法处理,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柔性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高度统一,既维护了法律的绝对权威,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做法等到市安委会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充分肯定,《中国应急管理报》等媒体还进行广泛推介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