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2023年10月25日,市应急管理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江苏仁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外包单位淮安市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所持有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疑似伪造。经过核查,确认该工人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伪造证件。
随后,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该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该工人通过微信购买,卖家邮寄至淮安的。市应急局主动联系市邮政管理局,围绕快递物流信息,继续追查此案涉及的非法制售假证团伙案件线索。经查,发现该团伙自2022年起,已经向我市6个县区出售了至少10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市应急局通过仔细筛查,确认购买假证人员4人,收缴假证5本。
根据2023年9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应急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应急局于2023年11月20日将涉案的非法制售假证团伙有关线索移送给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造、买卖、使用假证,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有人制贩假证或者购买假证,请及时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